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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思科信息学院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

日期: 2015-11-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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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 为了完善团的制度,加强团的管理,更好的发挥我院团组织的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的基本精神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作条例》的基本原则和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》的基本要求,结合我院特点,特制订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本条例适用我院各级团组织。

第二章各级团组织的设置、任期

第三条  我院团组织的设置和任期

(一)     我院设立团委,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的任期两年;

(二)     各班设立团支部,由班团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一年。

第四条  我院在改选前将选举时间、选举办法、主要候选人名单等上报校团委,待批准后进行选举,选举结果和干部的初步分工情况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。同时,向我院党组织报告。

第五条  我院团委直属校团委领导,在校团委的领导下,行使基层团组织职责。

第三章团组织生活

第六条    组织生活可以由院团委、几个或一个团支部为单位进行。组织生活侧重对团员的思想教育、时事政治教育和党团知识教育,应有利于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;同时,应力求活动形式丰富多样,生动活泼。

第七条    团组织要引导团员青年广泛开展大学生业余马列活动,带领团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方针路线、政策。

第八条    各级组织应设立团工作日志,内容包括工作计划、活动内容、考勤、工作总结、奖惩情况等。院团委将以此作为对班团支部检查、评比的重要依据。

第九条    支部生活是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;院团委将经常给予有效的指导。

第十条    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原则上隔周举行一次。具体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由各团支部自行安排。

第十一条  团员应自觉参加所在团支部的各项活动。团员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组织生活,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安排的工作,均按自行脱团处理,给予除名。

第四章团员的发展和推优入党

第十二条  发展新团员

(一) 根据校团委规定,发展新团员报校团委审批;

(二) 各团支部应把新团员的志愿书送交我院团委,由我院团委送交学生处归档。同时,把新团员的名单、班级、入团时间等有关资料报校团委审批。

第十三条  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

(一)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。根据党中央组织部和团中央的规定,共青团组织有责任推荐优秀的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。各级团组织应以认真的态度慎重做好此工作。

(二) 具体推荐步骤和方法,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的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团员的注册和组织关系的管理

第十四条  团员的注册

(一)  团员注册时间:新生定在每年十月份,老生定在每年五月份团员民主评议结束后进行。注册时,团支部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团员证,团费缴纳情况,组织生活考勤情况;

(二)  院团委根据校团委的授权进行注册登记,并将注册情况报送校团委,以便及时统计上报;

(三)  团员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注册,应向团支部说明原因,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注册的,团组织应给予提醒并教育,劝其补办注册。如仍不注册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
第十五条  团员《入团志愿书》,团内奖励和处理等材料,归入本人人事档案,随人事档案转移。

第十六条  团员转入我院,应转交团籍档案和出示团员证,由院团委填写。团员花名册一式两份。

第十七条  每年十一月为全校团组织情况调查统计时间,各团支部应按时填写好《团组织情况统计表》,由院团委上交校团委。

第十八条  每年团员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,由团支部收齐离校同学的《团员证》上交到系团总支,由院团委上交校团委统一办理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。

第六章团费的缴纳

第十九条  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一元。

第二十条  团费的交纳要求

(一)团费自愿多交不限;

(二)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一次;

(三)新入团的团员,应从上报批准当月起交纳团费;

(四)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,在留团察看期间,仍应按规定交纳团费;

(五)共青团员入党后,在预备期,应交纳党费,同时自愿交纳团费。

第七章奖惩规定

第二十一条  每年“五·四”期间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活动,评选和表彰一批院优秀团支部、优秀团员和团干,并上报校团委。

第二十二条  民主评议办法和评优具体标准由校团委统一制定。

第二十三条  为了保持团组织的先进性与纪律的严明性,凡受行政处分的团员同学,团内给予更为严厉的处分。

   (一) 凡受到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行政处分的团员,应一律做开除团籍的处理;

 (二) 受行政警告和严重处分的,团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 受行政通报批评的,各级团组织要分清事由,严重的应给予团内警告或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 团员团内处分必须经团员所在班级团支部全体委员讨论决定,经院团委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。

第八章附则

第二十五条  本条例解释权归思科信息学院团委。
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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